蘇州房貸政策有變 解除購房合同責任誰付?
今年11月3日,蘇州市房產(chǎn)調控細則出臺,對非本地居民購房問題做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對不能提供一年以上當?shù)丶{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居民暫停發(fā)放購房貸款。受此影響,一些原本已簽訂合同的買房人又想要解除購房合同。不過,他們因此解除購房合同能否免責呢?有些人因為跟房產(chǎn)商或中介協(xié)商不通,轉而向滄浪區(qū)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吳小姐是外地人,今年7月份大學畢業(yè)后,來到蘇州一家企業(yè)工作。10月份,她看中一處房產(chǎn),在售樓處簽訂了購房合同并交了定金。合同中,表明吳小姐購買此處房產(chǎn)需通過銀行貸款,并約定了如遇國家(銀行)政策變化,應視為不可抗力,雙方免責。因為跟房產(chǎn)商協(xié)商不成,她聯(lián)系到了滄浪區(qū)法律援助中心,想要咨詢相應的法律條款。
如果說吳小姐因為合同中有雙方免責的約定條款,她不怕打官司的話,另一位前來求助的王先生就有點擔心了。王先生從外地來蘇州,已工作兩年,單位一直沒有給他繳納社會保險。今年9月,他通過中介簽訂了一個二手房購買合同。合同中約定:如需辦理購房貸款,中介應協(xié)助辦理,并約定了違約金一萬元。但是,關于免責條款,雙方?jīng)]有任何約定。
吳香柱律師認為:對于購房者支付能力方面的原因,除合同已作出約定外,不能認定為不可抗力,只能由購房者自己承擔違約責任。在商品房買賣中,貸款不是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或者履行的必要條件。購房者申請按揭貸款,欲與銀行形成借貸法律關系,鑒于銀行可能批準房貸也可能不批準房貸,購房者在決定通過貸款方式支付部分房款時,應預先考慮到銀行可能拒絕放貸的情形。因此,蘇州房產(chǎn)調控細則不能作為購房者不可抗力的法定理由,但不排除可以作為情勢重大變更,予以變更或者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案例中的王先生,可以和賣房者約定等單位補交了社會保險,再履行購房合同,如賣房者不同意,可要求解除買房合同而不承擔違約責任。
吳香柱建議,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過程中,不妨如案例中的吳小姐一樣,對付款方式、不可抗力的具體表現(xiàn)形式,詳細地寫入合同中。在發(fā)生糾紛時,做到有據(jù)可依,充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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