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小客車調(diào)控暫行規(guī)定-監(jiān)督管理 第十八條 承擔審核申請信息和查驗指標證明職責的相關部門,應當根據(jù)本細則的分工和工作實際,制訂本部門審核標準、工作流程和操作辦法并切實履行職責。工作人員未按本細則要求履行查驗職責辦理相關手續(xù)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申請人采取不正當手段取得和使用指標的行為、政府部門及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和舉報。指標管理機構、各審核部門和監(jiān)察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及時受理舉報并認真履行監(jiān)督職責。
第二十條 對于提供虛假信息、材料或者偽造、涂改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小客車更新指標確認通知書的,相關審核部門查實后應當向指標管理機構反饋,由指標管理機構取消該申請人的申請資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標或更新指標、三年內(nèi)不受理該申請人提出的指標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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